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草案》)。《草案》對受賄罪取消了原來的具體數額限制,而以“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代替。對此,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王偉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受賄罪須考慮情節因素》中指出:
  受賄罪量刑情節的這種變化無疑是對反腐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升。將情節因素引入受賄罪具有合理性。將“數額”和“情節”同時納入受賄罪標準,是我國受賄罪刑事立法的一種重大突破。事實上,儘管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均將數額作為受賄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但是就其本質而言,受賄罪並非屬於財產犯罪而是職務犯罪。我國刑法學通說認為,受賄罪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廉潔性,而受賄數額只是說明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侵害的程度大小而已。因此,將數額作為受賄罪單純標準,實質上是混淆了職務犯罪與財產型犯罪的本質區別。據此,將情節因素引入受賄罪具有合理性。
  (原標題:引入情節因素具有合理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w88wwfrq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